(2017)吉2424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士东与包桂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高士东,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包桂芬,女,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高士东与被执行人包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汪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士东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汪法执字第8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3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案恢复执行之前,已向高士东履行了本金8,000.00元。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包桂芬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高士东给付了利息2,300.00元。申请执行人高士东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放弃,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