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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国良,岳兰云,李道营,李道峰,谢述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7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培学,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谢国良,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执行人岳兰云,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李道营,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执行人李道峰,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执行人谢述领,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国良、岳兰云、李道营、李道峰、谢述领金融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627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7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向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