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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894连云港市新浦区豪飞钢管扣件租赁站与陈其甫、刘秀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新浦区豪飞钢管扣件租赁站,陈其甫,刘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89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浦区豪飞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号。经营者郑秋洪,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陈其甫,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被执行人刘秀梅,女,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浦区豪飞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陈其甫、刘秀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06执89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