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学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400号被执行人:汪学刚,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执行汪学刚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学刚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