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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6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陈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432号原告: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团结五队一巷10号铺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44195F。法定代表人:唐树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军,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