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纲与王永红、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纲,王永红,程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125号原告赵纲,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东城坊村五组。身份证号:610126197209232158。被告王永红,出生年月日不详,村民。被告程红军,出生年月日不详,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纲诉被告王永红,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纲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雷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