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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纲与王永红、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纲,王永红,程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125号原告赵纲,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东城坊村五组。身份证号:610126197209232158。被告王永红,出生年月日不详,村民。被告程红军,出生年月日不详,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纲诉被告王永红,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纲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雷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