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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德友与黄家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友,黄家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4民初1541号原告:郑德友,男,生于1977年5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王会,女,系郑德友之妻。委托代理人:郑周宏,系正安县土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家君,男,生于1971年6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原告郑德友诉被告黄家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建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德友委托代理人刘王会、郑周宏,被告黄家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上半年,我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将住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修建,总工程款为21800元,2015年10月,被告电话通知我说房屋已修建完毕,但因我和我妻子都在外面打工,未及时回家验收。直到2016年8月我们才回来验收被告修建的房屋,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是一楼、二楼的梯步宽度不够,上下楼梯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我通知被告后,被告拒不返修,我自行将梯步拆除,重新进行了修建,并支付返修费用8930元;二是楼顶存在部分塌陷,需另浇筑一根横梁,预计花费3000元;三是屋顶严重漏水,我重新做了屋顶并盖瓦,支付15250元。综上所述,我共支付返修及相关费用27180元,请求被告进行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将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我做是事实,但我完全是根据原告的要求去做的,至于楼梯步宽窄的问题,我们虽然没有什么图纸,但我是根据原告的要求去做的,所以原告自行改建梯步与我无关;对于楼顶塌陷的问题,这是事实,当时我们在村里面协商,我愿意弥补,在弥补的过程中,因我摔伤,叫原告和我一起去医院治疗,原告不去,我们发生矛盾后,才没有弥补。对此,我认为弥补楼顶塌陷只需一包水泥和一包钢针,我另付200元的工人工资,原告自行去弥补。对于原告所说的楼顶漏水,在楼顶上再加屋顶盖瓦支付的费用15250元的问题,是原告擅自加盖的,如果确实漏水,该我修的我就修,但是原告擅自加盖屋顶支付的费用与我无关。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梯步、楼顶的照片一组,用以证明梯步、楼顶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第二组证据,郑东强的“收条”1份、胡仕华的“重建成本核算单”2份,用以证明原告支付返修的相关费用23580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申请证人王某1、李某出庭作证的证言,用以证明楼梯梯步陡、梯步平面窄以及楼顶塌陷10公分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楼梯梯步的照片一组,认为该照片并不是自己修建的梯步照片,是原告擅自改修后的照片,认为与自己无关;对郑东强的“收条”1份、胡仕华的“重建成本核算单”2份,认为系原告擅自拆除后修建产生的费用,与自己无关;对证人证言,认为证人说的是假的。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申请证人王某2、尹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被告修建房屋时与原告协商修建的经过。原告认为二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效力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三组证据,只能证明梯步被拆除后重新进行了修建、楼顶存在塌陷以及原告在楼顶上加盖了屋顶的事实,其“成本核算单”2份,不能充分的证明原告实际支付的返修费用,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对被告申请证人王某2、尹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从二证人的证言来看,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原告将自己的住房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被告修建,房屋于2015年10月修建完毕,总工程款为21800元,已全部支付完毕,房屋已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在使用过程中,认为楼梯梯步陡峭、梯步平面过窄,便将梯步拆除后,重新进行了修建。房屋楼顶存在塌陷并有漏水的事实,经土坪镇土坪村委会进行调解,由被告负责弥补楼顶塌陷的问题,被告在补修的过程中摔伤,双方为治疗的问题发生矛盾后,被告未进行补修。同时原告认为,为弥补房顶漏水,自己在楼顶上加盖了房顶并支付了15250元。双方因返修费用未协商一致,原告诉来本院,请求被告支付返修的费用27180元。本案争议焦点: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返修费用应如何确定?其责任应由谁承担?本院认为,对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认可房屋楼顶存在塌陷和漏水的事实,并愿意补修或支付一定费用由原告自行补修,双方仅在维修的费用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本院予以认可。对于返修费用应如何确定以及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首先,对于原告所诉的楼梯梯步陡峭、梯步平面过窄的问题,本案系农村房屋的修建,没有相关的房屋修建设计图纸,双方采取的是在修建过程中的相互协商和经验来修建,修建完毕后也没有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也未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鉴定。但从原告申请证人王某1、李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来看,梯步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原告已经将梯步拆除后重新进行了修建的事实客观存在。本案中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图纸,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作为房屋修建的承包人,在明知梯步修建不合理的情况下,未向原告提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拆除梯步后重新修建的费用应作一定的补偿。其次对于房顶塌陷及漏水的问题,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认可,该返修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原告房屋梯步存在一定不合理性以及房顶塌陷、漏水的事实客观存在,结合农村建房因没有具体施工图纸等导致的不规范性,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其损失应进行合理分担,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双方未申请评估,且本案如进行评估,反而加剧了双方当事人的负担,增加了诉累。同时因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对立情绪较大,不宜由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返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由被告补偿原告各项损失2500元为宜。其房屋的房顶塌陷、漏水问题由原告自行维修。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家君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德友房屋维修费2500元。二、驳回原告郑德友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150元。如义务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骆建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