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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少娟与被告刘志仁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娟,刘志仁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051号原告:王少娟,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志仁,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少娟与被告刘志仁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少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少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