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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崔普贵与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普贵,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崔普贵,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执行人: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崔普贵与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普贵劳动合同纠纷款40116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文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