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马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01**民初967号原告:罗某某,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县。被告:马某某,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4日与8月15日,原告罗某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3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春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贺 瑛书 记 员 赵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