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凌明生、涂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明生,涂有军,胡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凌明生,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涂有军,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胡艳军,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明生与被执行人涂有军、胡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46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涂有军、胡艳军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经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被执行人一直拖延甚至拒接电话,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5246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焱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