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候永涛、余洪华与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永涛,余洪华,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候永涛,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余洪华,女,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法定代表人陶思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陶刚,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候永涛、余洪华与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42×××54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查茂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