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向阳与王烨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阳,王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赵向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烨,女,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5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烨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向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26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恢复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赵向阳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九)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