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冷济跃与冷济华、宫润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济跃,冷济华,宫润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济跃,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济华,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润芝,女,192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济群(系宫润芝之子),住济南市。上诉人冷济跃因与被上诉人冷济华、宫润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冷济跃以本案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冷济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济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冷济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振华审判员 黄宏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俞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