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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天固与史根全、邱占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固,史根全,邱占云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012号原告周天固,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史根全,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邱占云,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固诉被告史根全、邱占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固撤回对被告史根全、邱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