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天固与史根全、邱占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固,史根全,邱占云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012号原告周天固,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史根全,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邱占云,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固诉被告史根全、邱占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固撤回对被告史根全、邱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