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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与刘津津、刘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刘津津,刘欢欢,马志强,乔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4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住所地安平县汉王北路9号。负责人:高世举,该行行长。被告:刘津津,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刘欢欢,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马志强,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乔彦芳,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与刘津津、刘欢欢、马志强、乔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