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国礼、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国礼,陈永胜,葛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邢国礼,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旭升,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胜,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葛铭,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邢国礼与被执行人陈永胜、葛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7)津01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陈永胜、葛铭给付101095元并负担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陈永胜有房屋一套已被查封,因不是首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冻结二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及被执行人葛铭的公积金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