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柏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贝克贝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柏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贝克贝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5698号原告:广州市柏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自编联六社旧村十六巷99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880466439。法定代表人:张僖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意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贝克贝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南合二街16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88941921L。法定代表人:刘永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龙,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柏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贝克贝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市柏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意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贝克贝皮具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柏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被告广州贝克贝皮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68万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五金,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5月3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74964元未付清,并在欠款证明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了部分货款,但至目前为止,被告欠原告货款68万元未付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广州贝克贝皮具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欠款证明》一张,内容为:截止到2015年5月31日止,贵司广州贝克贝皮具有限公司欠我司广州市柏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五金货款共计1374964元,其中有一张为26388003的支票号,金额是8��元正是2015年7月28日到期,2015年6月1日以后货款另行核对清算。之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货款,现尚欠原告货款68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8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款证明》予以确认,足以认定。欠款应当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贝克贝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柏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0000元;二、被告广州贝克贝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柏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6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广州贝克贝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