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永其、应如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其,应如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其,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应如土,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39号徐永其与应如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5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49元,申请执行费342.5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