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柳某、丛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丛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柳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丛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马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1年5月22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马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因申请人以该案在其他法院进行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分配结果明确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