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仲英、刘峰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仲英,刘峰川,郑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9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仲英,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峰川,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利强,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再审申请人彭仲英、刘峰川因与被申请人郑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3民终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仲英、刘峰川申请再审称,郑利强是自愿入股成都久图科技有限公司,刘峰川与郑利强之间的协议属于公司入股合伙而不是民间借贷。成都久图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法院出具证明,证实涉案资金用于该公司经营,未用于申请人家庭使用,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对刘峰川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经书面申请而未予调查收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彭仲英、刘峰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峰川与郑利强所签订的协议名为《入股投资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郑利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每月固定收取贷款利息及收益,协议中还约定,刘峰川以其家庭所有的三套房屋对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因此,从协议内容看,双方并无投资入股的意思表示,该协议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因此,原审法院将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刘峰川借款后,即使将借款用于了公司经营,只要是发生在刘峰川与彭仲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属于其从事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法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刘峰川称,原审法院对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经书面申请而未予调查收集的问题。经审查,刘峰川在本案一、二审时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和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申请。其关于原审法院对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经书面申请而未予调查收集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综上,彭仲英、刘峰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仲英、刘峰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贾 欢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良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