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港市东大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东大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执60号被执行人:东港市东大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黄海大街32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东港市东大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东港市东大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东港市东大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士伟审 判 员 尚洪飞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