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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明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明刚,曾用名宋明港,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渑池县。2007年7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9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4年7月26日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明刚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1、2014年11月份,宋明刚开始给渑池县各乡镇的超市送货,供应哈尔滨啤酒及康师傅系列的饮料、方便面,在取得各超市老板的信任后,被告人宋明刚以啤酒、方便面等订货量大价格可低为由,收取各超市老板预付货款,在少量送货后,骗取货款105800元,挥霍后逃走,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从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宋明刚给位于渑池县黄花汽车站对面的宏达超市供应康师傅系列的饮料、方便面,收取老板李某货款28200元,2016年2月17日宋明刚称哈尔滨啤酒订货2000件每件35元,李某分期给宋明刚70000元订购了2000件哈尔滨啤酒。宋明刚收取货款后只送了部分货,将剩余货款挥霍后逃离渑池县城,共骗取李某货款96400元。(2)2016年2月份,被告人宋明刚到杨村矿百家乐超市称可以较低价格供应哈尔滨啤酒和康师傅系列方便面为由,收取老板王某1货款7250元,宋明刚送货3260元后不再送货,王某1被骗3990元。(3)2016年2月份,被告人宋明刚到渑池县天池镇笃忠小军门市称可以较低价格供应康师傅系列方便面,收取老板芮某货款7300元,宋明刚送货4490元后不再送货,芮某被骗2810元。(4)2016年3月份,被告人宋明刚到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昌达超市称可以较低价格供应哈尔滨啤酒,收取老板张某1货款4000元。后宋明刚送货1400元后不再送货,张某1被骗2600元。2、2016年10月25日,在辽宁省新民市瓦房村污水处理厂,被告人宋明刚自称“康海龙”以拍照为由借走张某2金项链一条后逃走,后以23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骗金项链价值35265元。二、盗窃罪2016年11月15日19时许,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城南花苑1551号二楼租住房内,被告人宋明刚趁同住一屋的王某2外出洗澡之际,将王某2的一台华硕黑色笔记本电脑和一部银白色OPPO手机盗走,后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800元,OPPO手机价值21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明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王某1、芮某、张某1、王某2、张某2的陈述,证人樊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渑池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明,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明刚所写的欠条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410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宋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宋明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明刚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明刚多次实施诈骗,可以从重处罚。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宋明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罪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明刚因诈骗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犯罪行为,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明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宋明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明刚向被害人李亚芬退赔经济损失96400元,向被害人王鸿飞退赔经济损失3990元,向被害人芮小军退赔经济损失2810元,向被害人张志辉退赔经济损失2600元,向被害人张瑞琦退赔经济损失35265元,向被害人王瑶退赔经济损失29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爱 霖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