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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肖朝平与黄毅鸿、龙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朝平,黄毅鸿,龙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2053号申请人肖朝平,女,1972年12月23日岀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申请人黄毅鸿,男,1971年5月4日岀生,汉族,涟源市人民医院职工,住涟源市。被申请人龙文辉(系黄毅鸿配偶),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涟源市人民医院职工,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朝平与被申请人黄毅鸿、龙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朝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毅鸿、龙文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湘K×××××的小车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毅鸿、龙文辉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肖朝平名下的车牌号为湘K×××××的小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跃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珂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