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187号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龙潭集镇。法定代表人:金煜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汇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况炳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负责人:游先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起玖,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红兵代理审判员  刘景龙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