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程海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程海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77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马振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玥,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海宇,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程海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