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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贵阳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贵阳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664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赵季平,系该公司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610205315。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684667。被告:贵阳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吕念东,系该电视台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永强,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610831381。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34945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贵阳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5元,减半收取589.7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审判长  刘晓玲审判员  甘 炫审判员  刘永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