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俞庭栋、孙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庭栋,孙启明,余才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俞庭栋,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庙前集镇**。申请执行人孙启明,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庙前集镇**。被执行人余才喜,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渡头村**。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俞庭栋、孙启明与被执行人余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47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余才喜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浙C×××××汽车两辆,均因无法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