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海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隋行先与隋文君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行先,隋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海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隋行先,男,192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环岱庵村。被执行人隋文君,男,61岁,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环岱庵村。关于申请执行人隋行先与被执行人隋文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隋文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2606806343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隋文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2606806343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