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刘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刘少华,男,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产相关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少华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有车辆,无股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佳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