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俊江与杨廷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江,杨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江。被执行人:杨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江与被执行人杨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廷军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7)鲁1427民督2号支付令,被执行人杨廷军应给付王俊江借款7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7民督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