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少荣、张守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荣,张守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少荣,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守现,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安徽金盛粮油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张少荣与张守现、安徽金盛粮油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守现、安徽金盛粮油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存款53828.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