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邱仕平与邓家松、姜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仕平,邓家松,姜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945号原告邱仕平,男,生于1974年4月27日,汉族,初识字,农民,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中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4********。被告邓家松(曾用名邓涛),男,生于1982年9月24日,汉族,建筑工人,住汉阴县城关镇双星村*组。被告姜发,男,生于1986年7月29日,汉族,建筑工人,住汉阴县城关镇平安村*组。原告邱仕平诉被告邓家松、被告姜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邱仕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仕平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仕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仕平负担。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