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德成与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成,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808号原告:张德成,男,1994年12月20日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县。委托代理人:张辉,河北沧州通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峰,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沧州市海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立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成诉被告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成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雯人民陪审员 韩美荣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