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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9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与唐永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唐永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90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何文应。委托代理人黄金,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杨嘉,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唐永敏,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阜南县新村镇。委托代理人龚文勇,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述行,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永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23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含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