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5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昌勇申请执行冯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勇,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504号之三申请人:陈昌勇,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冯勇,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陈昌勇与冯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勇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在银行虽有开户,但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970元(申请人不要求冻结、划拨等措施);名下登记有风神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贵CXXX**,没有发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已采取查封措施;在XX县XX镇有住房一套,共有人是徐昌敏,系冯勇之妻,房产证号:XXXX**,我院已对该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对法院查封财产暂不要求处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兴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