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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连生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生,张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2民初2829号原告:张连生,男,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张晓东,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系杭办柴达慕小区副主任、现住锡林浩特市长安丽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原告张连生诉被告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连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连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总欠款2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张晓东出示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连生人民币26000.00元,此款没有任何利息,以此条为准,其他任何单据无效,借款人张晓东。借款时间2015年8月7日,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张连生称被告张晓东之后分2次共计偿还了我5000.00元,剩余21000.00元未还,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连生提交的借条可以证实欠款事实及金额,又称被告张晓东分2次共计还款5000.00元,剩余本金21000.00元未还,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张连生要求被告张晓东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的认可。综上所述,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连生借款本金2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0元,减半收取163.00元,由被告张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瑞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