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朱革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朱革新,朱仙芳,巨龙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14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诚信大道1399号。法定代表人:朱仙芳。被告:朱革新,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朱仙芳,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巨龙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西工业园区(四通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先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朱革新、朱仙芳、巨龙箱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298万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7年3月21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5月9日为204122.4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朱仙芳名下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二小区11#-2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3)002-890**号,最高抵押额:2910万元]在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朱革新、朱仙芳、巨龙箱包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上述全部债务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的诉讼代理人骆剑岚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2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告巨龙箱包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1日,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至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告朱革新、朱仙芳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1日,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为限;其他内容同上。2013年11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告朱仙芳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朱仙芳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2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3)002-89017号]为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止的债务在最高额29**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次日,双方就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298万元、2000万元,借款期限均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贷款利率均为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12个月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上浮220.6BPS计算,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罚息利率为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导致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借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分别发放了贷款298万元、2000万元,借款凭证中载明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均为6.526%。嗣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后因被告涉诉,原告于2017年4月向被告邮寄了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本案借款提前到期。截止2017年8月21日,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98万元及利息、罚息340648.86元。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5000元。2015年12月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变更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229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罚息(暂算至2017年8月21日为340648.86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朱仙芳名下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二小区11#-2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3)002-890**号;最高主债权余额:291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朱革新、朱仙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主债权余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巨龙箱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相应诉讼费用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7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浙江艺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