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栋清、郑爱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栋清,郑爱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张栋清,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郑爱仙,女,194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栋清与被执行人郑爱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爱仙以申请执行人张栋清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提出抗辩。经本院查明,张栋清与郑爱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3日作出(2004)樟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04年6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栋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栋清的申请执行,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