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九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九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九斤,男,1972年7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汉族,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九斤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九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黄九斤驾驶皖J×××××号皮卡车到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竹藤基地,利用事先放在竹藤基地岸边的渔船,私自驾船到太平湖竹藤基地附近水域放网捕鱼,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黄九斤共捕鱼525公斤,其中鳙鱼414公斤,鲢鱼111公斤。经黄山市黄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黄九斤盗窃的水产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10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九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九斤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领条等书证,证人焦某、程某、李某、林某、任某等人的证言,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黄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黄九斤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九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九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九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九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繁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贝芷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