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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恩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恩志,男,1965年9月13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住重庆市区。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7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恩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恩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谭恩志搭乘478公交车上,当车行至半山车站附近时,谭恩志趁失主黄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挎包内一部价值788元的银色华为荣耀7手机。被告人谭恩志在服刑期间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恩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失主黄某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本院(2016)渝0107刑初123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谭恩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谭恩志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折抵刑期13日,刑期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恩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谭恩志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恩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刑罚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5个月,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谭恩志退赔失主黄景屏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八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钟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