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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梁市文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市文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627号原告:吕梁市文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法定代表人:刘文杰,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五小,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法定代表人:高玉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梁市文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吕梁市文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梁市文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吕梁市文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潇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