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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与杨美凤、俞台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杨美凤,俞台方,杨福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492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新泉镇新泉村新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15810386XR。负责人:项林辉,职务:主任。被告:杨美凤,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俞台方,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杨福辉,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与被告杨美凤、俞台方、杨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启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育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