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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万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万青,刘简宗,万友知,王培红,万坤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工人文化宫门面。单位负责人:万仲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金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万青,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兴山县。被执行人:刘简宗,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兴山县。被执行人:万友知,男,汉族,1955年7月24日出生,住兴山县。被执行人王培红,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兴山县。被执行人:万坤知,男,汉族,1953年8月24日出生,住兴山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友知、刘简宗、万青、王培红、万坤知、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