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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胥艳斌、李刚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艳斌,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胥艳斌,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涿鹿县。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涿鹿县。本院在审理胥艳斌诉李刚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7)冀0731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李立、胡永峰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刚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立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胡永峰的冀G×××××东风悦达起亚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胥建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