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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诚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诚,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赣05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诚以服判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诚撤回上诉。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7)赣05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简云洪审判员  徐三庆审判员  潘小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