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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9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高金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91执318号被执行人:高金城,男,汉族,1998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关于高金城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高金城应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高金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金城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高金城现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鉴于高金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律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1391执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湘元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俊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