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吴春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吴春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8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F38817541N。负责人:罗琳晖,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吴春花,女,1971年1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诉被告吴春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杨 立人民陪审员 曾莉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