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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沈玉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玉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805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岩,女,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玉清,女,汉族,1970年7月4日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6月6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被告于当日向原告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原告为被告签发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该保单约定:被告如未能按照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欠款的,则由原告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了代偿。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经查,被告与案外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是处理案外人与被告发生争议时对管辖法院选择的约定,而本案系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行使追偿权提起的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黑龙江省依兰县,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慧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