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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维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79号之三被执行人:徐维才,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执行徐维才犯盗窃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维才未履行(2017)皖1825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公安查明被执行人徐维才以其前妻柯丽红身份证登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62×××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3.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柯丽红存款3497.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